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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诚信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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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 进 会 章 程
(2009年8月26日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英文:The Association for Redound Reposal,Fujia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研究、宣传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倡诚信,促进发展”共建和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徽释义为四颗旋转的心,象征诚心、公心、信心、恒心,推动诚信建设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5层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㈡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国家信用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表彰诚实守信单位与个人,披露、批评诚信缺失行为。
    ㈢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与评比。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㈣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
    ㈤开展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转请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㈥建立诚信网站,采集、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㈦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流活动。
    ㈧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构成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会员条件
    ㈠遵守法律法规;
    ㈡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㈢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㈣在社会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响力;
    ㈤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㈡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㈢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㈠选举权、被选举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㈣对本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㈤可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㈣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㈡会员如果1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㈢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可以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㈠执行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
    ㈡筹备和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㈢决定设立理事机构和负责人的聘任;
    ㈣决定本会领导人员的增补;
    ㈤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第一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㈡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进行综合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查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形式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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