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诚信经营

谢文华

    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作为基本原则的特殊的行业。提倡诚信,履行诚信,是保险公司责无旁贷的职责。笔者从多年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保险公司经营诚信的各个层面,现就保险公司经营诚信的内涵和意义作点评述。

    诚信,就是诚实、讲信用,是依附在人、社会主体、商品交换之间的一种互相信任的关系,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含义。诚,是道德范畴;信,是法律范畴。更多的时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很难完全区分。保险业是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其销售的是对今后预期风险的一种补偿责任。与有形的、即时交易不同,保险公司经营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形的远期服务。保险合同的签订更多的是双方对风险认识的博奕。由于合同双方自身利益的不同,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在保险活动中,诚信就显得尤为重要。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法将诚信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原则。诚信原则在保险业中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保险市场的各个主体,如投保人要投保诚信,监管部门要监管诚信,保险公司要经营诚信,以及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投保诚信、理赔诚信、服务诚信等等。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更重要的是在于经营诚信。保险公司的经营诚信,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遵纪守法、对股东诚信、对员工诚信和对社会诚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大量的诚信缺失现象。保险活动中的许多纠纷,其起因很多就在于有些是诚而无信,或者信而无诚,或者两者皆失。诚而无信,表现为对符合合同要件的赔偿拒不履行,这种行为往往导致进入法律诉讼,并且保险经营单位往往输了官司。信而无诚,则更多的表现为表面上的合同要件都满足,但是出于合同订立前或订立中的对一些重要的提示的故意疏漏,导致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得不到满足。这种情况往往是保险公司赢了官司,输了道义。从这两者的关系上也不难看出,诚信原则,更多的实际上是在强调“诚”,因为“诚”往往在法律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更多的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的道德约束力,需要双方的诚实信任。尽管我们正处于法制的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得到保障,但仅仅遵纪守法,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还是远远不够的。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贯彻诚信就需要避免诚而无信、信而无诚或者诚信皆失。诚和信,两者往往没有轻重之分。

    遵纪守法是经营诚信的首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诚信作为保险活动的核心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法经营,最重要的就是要遵守《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也正在加紧时间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正在不断修改完善。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首先要高度重视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绝对不能做,法,才能进一步谈得上诚信与否。目前市场的个别保险主体,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上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行为:例如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运用方向不合理;保费不入帐,私自挪用;用赔款冲抵费用;应收保费管理混乱;随意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等,都已经不是简单的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没有遵纪守法就没有诚信可言,要讲诚信,首先就要从遵纪守法开始。

    经营诚信的第二个方面是对股东诚信。目前保险市场上的主体大部分为股份制企业。国有保险公司经过改制,也逐步向股份制公司转变。由于股份制公司特有的机制,股东将公司交给经营者经营,经营者掌握第一手的公司经营情况信息,而所有者只能通过报表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公司的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矛盾。尤其是在法制法规不健全、管理者职业操守不高的情况下,公司有的实际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难免会把股东价值最大化暂时放在一边,而追求局部的、暂时的、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谈诚信,决不能忽视对股东诚信。股东将公司交给经营者经营,经营者掌握一手的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而所有者只能通过报表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一些经营者往往人为地调整报表,制造或者隐瞒利润,隐藏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谋取其他利益。对股东诚信的要求还应该贯彻到下一层的经营管理者,甚至基层管理者。由于保险公司法人授权、转授权管理体制的特点,上级公司将目标分解下达到下一级公司,同时将费用、薪酬等和指标挂钩。经营指标的片面性导致了下级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往往忽略甚至是故意忽视股东利益,单纯的从自身机构的利益出发,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提取费用,“制造”数据,从而达到任期内的指标和业绩。缺乏对股东诚信的观念,很难保证基层的经营管理者能够和股东保持一致,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行动上就更难达到统一。应该说,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将股东的利益放到首位,经营活动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满足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更多的为社会创造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强调经理人的职业诚信道德显得尤为重要。

    经营诚信的第三个方面体现在对公司员工的诚信上。公司和员工之间是一种雇佣的关系,两者之间靠劳动和支付薪酬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目前各公司普遍放弃传统管理方式,实行合同制、聘用制的背景下,公司的员工往往被看成是简单的创造保费和利润的工具。在传统的保险公司中存在着正式员工和临时工的差别,新兴的保险公司往往将大力发展营销员作为迅速扩大规模的首要手段。而在对员工的管理上,尤其是对临时工、营销员的管理上,保险公司往往存在着缺乏诚信的表现。比如,利用信息不对称,鼓吹公司实力,广泛招收新员工,承诺过高的薪酬标准,等业务员创造完价值后,各种薪酬待遇往往得不到实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没有为营销员办理任何保险。从这一方面说,保险公司对外讲诚信,往往忽略了对内部员工讲诚信。

    经营诚信的第四个方面体现在社会诚信。所谓社会诚信,笔者认为就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的职能。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职能正逐渐受到管理层和学术界的重视。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了关于现代保险三大职能:经济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社会管理职能是保险经济保障职能的衍生职能,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却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社会管理的实现正需要保险公司的经营者从诚信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勇于承担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使命。保险公司实现社会管理的途径很多。诸如利用保险公司多年的经营数据,配合政府共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利用自身的保障职能,帮助地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消防部门配合,共同建立社会安全体系;利用多年的灾害资料和企业信息,构件社会灾害防范体系;利用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参与社会应急管理机制;通过行业自律,协助地方规范经济秩序等等。今年来,泉州、福州各家保险公司经过协商,成立“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实行新车统一承保,是一项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的重大举措。通过集中承保,消费者可以直接充分了解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货比三家,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产品和条款,保险公司的诚信经营受到考验,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

    诚信,是基业常青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赖以生存的根基。我们在倡导保险诚信经营的时候,仅仅要求投保人诚信、履行合同诚信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应该将经营诚信深化到各个环节,从思想认识和组织行为的各个方面,加强遵纪守法、对股东诚信、对员工诚信和对社会诚信的意识,全面落实诚信原则,才能真正实现保险公司履行诚信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单位:中国财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