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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 失灵的紧箍咒
核心提示

  浙江海宁一家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然在工程招标中拔得头筹,虽被查实,却未被立即取消资格。这使人们对该地意在遏制建筑行业腐败的“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效用提出了疑问。

  形形色色的“黑名单”在社会各行业流行有一段时间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黑名单”的出现,可以说对整个市场经济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但值得探讨的是,“黑名单”是否真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它的生命力究竟如何?它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从来不缺制度,但许多好制度最终都没能显效,不是因为制度定得不好,而是对制度落实监督乏力。这也许同样适用于“黑名单”制度。

  “行贿黑名单”被称为遏制建筑领域长期存在的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剂良方。然而最近在浙江海宁,一家有过不良记录的单位居然在一项建筑工程招标中夺得“状元”。此事引发了人们对“行贿黑名单”作用的质疑。

  夺标“状元”5年间曾7次行贿政府官员

  今年4月1日,海宁市建设局下属海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决定对该市城南大道工程建设施工分两个标段实行公开招标。其中第一标段在投标截止期内,有13家企业参与投标。

  4月15日,项目在海宁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综合得分第一的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威公司”)列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得分第二的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杭州市政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单位。4月18日,招标单位对中标候选单位的中标情况在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示,公示期为3天。

  就在公示期间,有人向海宁市招标采购中心和海宁有关部门举报:浙江中威公司有行贿的不良行为记录。

  举报内容在嘉兴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被确认。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999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继国利用担任海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海宁市承建项目、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送的美元7000元、人民币3万元、代金券5000元。

  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3年11月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该《办法》定义:“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海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确认:赵某行为属“行贿”。“按《办法》,浙江中威公司赵某的不良行为应在公示期内。”举报人认为,浙江中威公司总经理的行贿行为显然属于《办法》规定的严重违法不良行为,招标单位在预审投标资格时,就应取消其资格。同时,在该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在公示期内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核实中标候选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不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审查不严,无效中标未被及时取消,黑名单作用遭质疑

  由于举报被查属实,事情似乎也就很简单,因为按招标文件:“新的中标候选单位按评标分值依次递补”,第二中标候选单位无疑将成为该工程建设施工的中标单位。

  但实际上工程的招标结果却因此被搁置了下来。

  由于迟迟没有结论,当地业内众说纷纭。“建设招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没有对投标单位严格审查;有人举报后,又不及时取消中标资格,做法令人生疑。”

  业内人士反映,“行贿黑名单”制度是为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愈演愈烈的贿赂行为而设立的,但此次招标却让人对黑名单的作用提出疑问。

  据反映,在此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浙江中威公司还隐瞒了自己的行贿行为。

  按《办法》规定:“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两年内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期限的证明。”在此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也有一份表格要求投标企业“详细说明贵公司有无介入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在表附后又特别说明:“如隐瞒不报,将取消申请和投标资格。”但浙江中威公司在报送该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上并没有填写上述不良行为。

  反映人就此认为浙江中威公司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弄虚作假,按我国《招标法》“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规定,浙江中威公司在该项目上的中标同样无效。

  工程搁置数月,监察机关称无法越权行使行政部门的职能

  针对上述说法,记者走访了海宁市建设局。该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在该项目投标企业资格审查中,他们曾向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查询,但没有发现浙江中威公司有不良行为的记录。对迟迟没有发标,这名负责人称,是因为举报人同时向海宁相关部门作了举报,有关部门让他们暂缓发标,所以他们只能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暂缓发标不等于不发标”。海宁市招标采购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举报既然已经查实,建设单位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他认为,此次招投标的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确定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海宁市监察局一名副局长告诉记者,在查实举报属实后,他们也要求海宁建设部门尽快拿出意见,“但我们不可能超越职权行使有关部门的职能”。

  据悉,海宁城南大道项目工程按计划应于5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但由于具体的施工单位至今没有确定,迟迟无法开工。采访中,海宁市建设局局长孙桂龙对记者说,他们也很着急,希望工程能尽快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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