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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用建设若干问题探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等内容构成的有机统一体。那么,什么是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中的地位和作用怎样?政府信用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当前政府信用存在那些突出问题?应如何建设诚信政府?本文就这些问题作出如下探讨。
  
  一、政府信用的内涵

  通俗地说“信用”是指在为人处事方面,要“言而有信”,严格践约,诚实不欺。信用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道德观和信守承诺的责任感,它既是一种个人品行,又是人们相互间的认同程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所谓政府信用,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价值判断或主观评价,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既包括民众对政府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地配合政府行政,减少政府的公共管理成本,以提高公共行政效率。

  政府信用的思想来源于近代西方出现的社会契约理论。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着重说明国家是人们由于理性驱使,为摆脱无序争夺状态而寻求有组织和平生活而相互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人民交出一部分自然权利,并把它委托给主权者,从而有了政府,政府成为政治代理人,它享有了管理社会的权利,行使行政权;同时主权者也担负保证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等政治、经济责任与义务。据此,政府实际上是掌权者与人民订约的产物,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公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同时期望获得能维持其利益的政府产品,这实际上构成了政府的义务或职责。政府代理公众行使行政权,并通过履行职责获得相应的利益。政府作为一个组织,通过履行其职责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政府官员作为真正的利益主体,获得工资、地位、荣誉及其他利益。在委托一代理关系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政府信用就成为决定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存续的最重要因素。如果政府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就会出现信任危机,政府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甚至失去公众的信任,就会威胁到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存续,也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的违约。信任是编织公众和政府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因素,它有利于保持稳定的政治局势。

  二、政府信用的地位与作用

  信用的体现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将信用分为政府信用、政党信用、社会组织信用、企业信用、团体信用、行业协会信用及公民个人信用等。这些不同信用主体所体现的信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系统。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在这一社会信用系统中,政府信用处于核心地位,起着支柱作用,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表率。因此,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政府信用水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信用水平既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企业资信的尺度,也是参与人际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先决条件。建设政府信用,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民族传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畅通政令渠道,杜绝职务腐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2、政府信用建设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型经济,是一种依靠秩序、规则、信用维系的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市场中各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严格依信用规则进行。但市场竞争中的信用规则的确立、维系单靠竞争者的自身行为往往是无济于事的,而必须依赖于政府和政府信用。如果政府信用缺失,政府职能的实现就必然遇到阻碍。如果政府信用度低,其法令、决策就很难得到贯彻落实,就必然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政府行为就得不到社会和民众的支持与配合,甚至还会引起民众与政府的对抗,危及政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关于建设政府信用的呼声越来越高,深刻反映了人们对于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具有良好道德风尚社会的渴望。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包括政府信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3、建设政府信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选择。政府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机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能否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键取决于政府信用。因此,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就是要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公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把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承诺变成现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政府的关怀和党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凝聚力,我们党才可能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4、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加入WTO后新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已加入WTO,适应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从政府信用角度看,一方面政府要认真严肃地履行我国在“入世”时所做的一切承诺,认真履行我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根据WTO的规则要求,改革政府的管理方式,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前一个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国政府在“入世”后面临的政府信用兑现问题,而后一个问题若解决不好,则我国政府所做的承诺就难以真正实现。

  5、政府信用是其他信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府的公共管理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如军事、国防、外交、法制、公安等;二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如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人口控制、环境保护等。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的信用相比,政府信用的范围最广、内容最复杂。政府信用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关系中。政府的每一项决策,公务员的一言一行,都在显示着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系统中,政府信用是最关键和最基础的信用。另外,政府是整个社会信用的捍卫者。无论是社会团体、组织、企业还是个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应遵守信用准则,但信用不是靠单个的组织、团体或个人来维系的,而主要是靠政府通过法令、法规来确立和维护。对破坏信用、违反信用规则的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政府可以对其给予制裁或惩罚,而企业信用、公民则不具有这种功能。

  三、政府信用建设的基本内容

  政府信用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建设一个“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实服务型政府。主要应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信息五大方面入手,建立起政府服务信用、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和信用信息五大机制。

  1、建立服务信用机制。包括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各级公务员中树立起为民服务的从政观念,努力搞好各类政务工作;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加强效能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信用机制。

  2、建立决策信用机制。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征询社会公众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做到承诺有度。三是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做到承诺兑现,取信于民,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相统一。四是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计划,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同时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

  3、建立执行信用机制。一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告知、听证制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案。四要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对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

  4、建立监督信用机制。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其对政府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二是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遵守。三是加强对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报送备案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案必审、有错必纠。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审理和作出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五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六是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七是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严格执行有关的监督决定,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各项监督职责。八是强化社会监督,广开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信访投诉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九是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纠正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十是及时清理政府拖欠的债务,各级政府应制定偿还债务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切实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严格控制举债规模,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信用信息机制。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快政务信息网建设,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做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论证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便捷、公平、高效的低成本服务。

  四、政府信用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执政几十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信用行为的主流是好的。特别是近些年来政府信用建设得到重视和加强。以福建省为例,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政府信用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体制方面的障碍和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公务员队伍素质上的原因,当前政府信用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应有形象和威信。可以说,政府信用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政府信用建设任重而道远。从一些地方情况看,当前政府信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最为突出的是一些“新官不理旧事”,“观任不顾后任”。有的基层政府土政策不少,甚至“朝令夕改”。有的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寅吃卯粮”或超财力举债。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往往会给工作的连续性带来潜在的破坏。那种不考虑前后工作衔接,“换一个领导换一种思路”、“换一届政府换一套政策”的现象,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第二,行政决策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活动的起点,也是政府信用的核心。作为公共管理机关和人民利益代言人的政府,其行为必须对广大人民负责。而当前,有些地方政府在决策时不从实际出发,不深入调查了解情况,不讲究科学,不发扬民主,只凭经验和习惯办事,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由于制定政策缺乏规范,使得政策易变,而政策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未来缺乏信心,从而使政府的信用在群众心目中遭到削弱。

  第三,行政许可缺乏规范性,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政府首先是制度、规则、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政府失信,就会直接影响制度、法规的权威和约束作用。《行政许可法》正在施行中,缺乏规范的问题依然较多,行政审批项目虽有大幅度减少,但保留的项目仍然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有的审批环节不透明,审批标准随意性大;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还存在自行设置行政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越权审批,或设置审批障碍等,导致政府信誉严重下降。

  第四;行政执行不规范,行政人员不负责任。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法律赋予了政府较大的自主管理权。正是因为行政自主管理权较大,政府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谨慎用权,规范用权,适度用权。但是,有的政府组织在行政执行上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步骤;有的在行政执行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据不同的对象办关系案,根据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对待;有的行政人员钻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空子,在行政执行时,对自已有利的事就积极去办,对自己不利或无利的事则应付了事;或者在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中投机取巧,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导致群众极为不满;有的政府组织在市场监管中执行不力,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伪劣产品泛滥,坑害消费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第五,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承诺不兑现。有的政府机构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任意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力;有的政府机构为了创造“政绩”,不惜牺牲国家整体利益,肆意破坏政府信用和金融信用,采取种种非正常的高压手段迫使当地银行给企业项目贷款,以换取地方局部的小利益;一些政府机构招商引资时热情周到,开出许多优惠条件,一旦投资者注入了资金,建起了厂房,原有的承诺却不能兑现;一些政府部门不顾客观条件是否可能,好大喜功,承诺过多,实事不落实,好事没办好,失信于民。诸如此类现象如果不加以克服,必定严重破坏国家和政府的信用。

  第六,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最终都要靠行政人员来执行,政府信用的好坏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政府行政人员信用的好坏。当前,有部分政府行政人员不讲职业道德,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国家的政策法规阳奉阴违,对群众欺诈恐吓;有的行政人员徇私枉法,为各种造假行为大开绿灯或实施保护;有的行政人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甚至假公济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行政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政府信用丧失,使干群关系恶化。

  第七,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政务公开的工作虽有很大进展,但公开的面还不大,有的地方某些机构、某些环节暗箱操作的现象仍然不少。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公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了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

  总之,政府信用缺失是全社会失信中最具破坏力的毒素,它直接导致了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失常。目前我国国民的诚信水平总体上有所下降,国民的信用缺失与政府信用缺失有关,因而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已刻不容缓。

  五、推动政府信用建设的主要措施

  1、实施“善政”,牢固树立政府信用观。

  政府信用是政府的生命线,也是政府构造善政的资本。所谓“善政”,实际上就是对契约的依法履行、对代理责任的有效承担、对公众期待的良性回应,增进政府信用的基本途径也就是推进“法治行政”、“责任行政”和“回应行政”。

  法治行政意味着法律相对于政府权力具有优先的、至上的权威,把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在法治行政中,政府与公众之间必须依法平等,依法规范政府的一切行为,规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实施依法行政,有利于政府信用的构建。

  责任行政表明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某一特定的政府机构及政府职员由于其承担的任务而必须履行一定职能和义务,并对其行为负责。若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责任行政体现了政府信用的内涵和本质,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能极大地增进政府信用。

  回应行政体现了政府对公众的期待和要求作出及时、负责、高效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众征求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推动公众参与政府运营,增进公众对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回应行政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型行政。不同于压制型行政和管理型行政,它是培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重要行政模式。

  2、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建设“有限政府”就要做到:一是政府职能应合理定位。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作用,从而选择一定行为及行为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其经济职能的行使,尤其是对经济过程的调控管理,必须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任何与市场竞争机制相冲突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其行为有失信用的本质要求。二是政府行为不能越出其职能范围。虽然,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在干预范围和程度上应有度,政府的经济活动不能进入属于其他主体的活动领域,更不能取代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政府在政策的实施、操作上,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针对不同的经济运行状态,宏观调控政策或紧或松都要适度,以防止经济运行中大起大落现象发生,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以取信于民;各级政府行为应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活动,明确行为对象、规范行为方式。总之,政府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并在“可为”上发挥最大的效用。

  3、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依法建设“透明政府”。

  政府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于依法建设透明政府。政府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这是政府公信力缺失的重要原因。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相应出台了政务、厂务、村务公开等政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也进行了公开,但假公开、半公开、该公开的公开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务不透明,垄断信息资源,也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行政务公开,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这既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和消费者获取信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也是WTO规则对政府的一个基本要求,更是树立政府信用形象的要求。同时,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也是社会、公民监督政府行政的必要前提,政府机关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将信息公布于众,以供公众索取、查询。

  4、科学制定政策法规,保持政策法规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公正性。

  政策法规是政府决策行为的体现,是指导人们经济活动的指挥棒。政策法规必须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法规,就意味着与社会立下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必须得到政府本身的遵守,这样的政府才有信用可言。事实上,政府制定一项政策就是给市场经济主体设定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影响市场所有经济行为。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会给人以信心,减少政策的失误和防止政策的随意性,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能做出理性预期并遵守约定;反之,政府行为的随机性越大,政策变化无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任就越差,政府的信用度就越低。另一方面,政策的使用必须具有连续性。在同等条件下,政策对甲适用,对乙也适用,要求政策使用必须是公正的;在政策有效期内,政策昨天适用,今天、明天也同样适用,要求在时限内政策要有连续性。政府信用是对全社会而言,政策使用的覆盖面越广,延续的时间越长,政策的信用度就越高,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就越强。

  5、加强行政道德教育,依法行政与以德施政有机结合。

  行政道德,也就是治国的道德。它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所应遵循道德要求的总称二它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行政道德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道德。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政治道德曾居于核心地位。其内涵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即克明俊德、以民为本、立身为正、明道善策、举贤任能、教而后刑。我们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地揭示了行政道德观的内涵,也为行政道德建设和“以德治国”提出了价值目标。

  行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要有外在的制度保证,也要有内心的道德保证。也就是说,不但要构筑制度堤防,更要构筑道德堤防。基于行政道德具有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统一的特点,当前行政道德教育建设应着重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公共监督,促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遵循行政道德。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和民主监督,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干部考核、晋升制度,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可操作的程序监督上来。从他律性看,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中,立法监督和群众监督是重点。加强法制监督逐步使公职人员道德要求法规化,这是加强行政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二是加强自律养成厂促使国家公务人员人格的升华。从自律性看,要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修养。道德教育应是一个帮助国家公务人员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确立道德信念并最后养成习惯的过程。而道德修养则是培养和完善国家公务人员道德人格的重要过程,它是国家公务人员在道德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为锻炼和自我培养的过程。

  6、加快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提供信用制度保障。

  政府信用建设不单是政府自身信用问题,而且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当借鉴各国建立政府信用体系的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不长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自行运营和发展奠定基础,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政府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完善统一的政府信用管理档案。政府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对政府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从建立信用记录卡入手,实现政府监管部门内部信用资料共享。建立相关系统联网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库,形成部门、行业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

  建立科学的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健全对违约行为的制约机制。在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政府信用评级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服务对象提供的部门或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办事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部门、个人信用等级。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对形成良好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也很关键。应尽快制定与政府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政府信用报告法》,以立法的方式规范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保证政府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

  加强机关软硬环境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快政府机关网络化办公进程。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计算机网络操作。建立健全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重占突出职业品德教育;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和岗位技术培训;开展争做诚信公仆活动,促进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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